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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服务合作暂行办法
各重点企业: 为促进增强我市政府与海关在企业服务与管理方面的合力,充分发挥双方在对企业提供个性化专门服务上的互补作用,共同为企业和企业家营造更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在市贸工局和深圳海关领导的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下,经深圳市贸工局市企业家服务处与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研究协商,正式出台了《重点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服务合作暂行办法》,请周知。
深圳市企业家服务处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
重点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服务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优化深圳的投资发展环境,强化深圳对国内外知名跨国公司和企业家的吸引力,进一步强化政府与海关对重点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方面的合力,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企业家服务处(以下简称市企业家服务处)与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处)协商确定,以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推广工作为契机,联合建立深圳重点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服务合作机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点企业和知名企业家适用本办法: (一)深圳的“双亿”企业(年出口额超亿美元或纳税额超亿元人民币)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其它经深圳海关核定实行“客户协调员制度”并列入市企业家服务处服务范围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市企业家服务处合作职责: (一)对列入“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范围的重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均按职能要求提供全面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 (二)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就重大紧急事项专题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提供便利,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家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落实重点企业知名企业家的礼宾待遇。符合“荣誉市民”、“深圳年度经济人物”、企业家市级奖励和高级人才物质奖励条件的,积极予以推荐,并大力推动落实对知名企业家的系列非物质奖励待遇。 (四)协助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管理处合作职责: (一)对凡列入深圳市企业家服务处服务范围的重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均按其职能要求提供专门服务。 (二)对列入市企业家服务处服务范围并基本符合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重点企业,为其提供重点服务。 (三)客户协调员协助开展“驻厂”企业知名企业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企业管理处的客户专线电话和市企业家服务处的联系热线电话作为相互联系渠道。
第六条 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活动合作机制。 (一)双方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二)双方分别召集的有关企业或企业家服务的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与服务合作内容相关的,或共同组织,或特邀对方参加。
第七条 建立服务信息资料共享机制。 (一)企业管理处建立的重点企业档案库和企业家服务处建立的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服务档案库,根据实际需要实现相关信息实时交换,了解企业情况、诉求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服务企业的相关措施。 (二)双方及时提供各自单位和所在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资料。企业家服务处通过《企业家服务》简报向市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反映海关对重点企业的创新型服务举措和取得的成效。企业管理处通过《企管动态》向海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支持企业家发展的新型服务举措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互助关系。双方尽力帮助协调联系各自隶属部门的相关职能处室、下属机构及中直、市直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服务资源的整合工作,促进形成中直部门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深圳重点企业的服务合力。
第九条 建立深圳市重点企业和企业家紧急事态救助机制,包括总体救助预案、约见机制、政策预警和决策咨询反馈制度、联络沟通制度等配套制度。重点企业在遭遇重大突发性经营危机或企业家求助的其他情形时,由双方共同启动紧急事态救助机制。
第十条 双方各自开发的针对重点企业的公共服务新产品,均可视为各自单位的服务资源在其重点服务企业率先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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